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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欣剛自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揚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5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 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8,500 元(上訴人先位及備 位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1,228,500 元及283,500 元,應 以其中價額較高者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765元;本件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661,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0,9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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