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秀梅
上
當事人因與翔銘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是
上訴聲明範
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682,04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