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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被 上 訴人 遠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訴字第612 號請求 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18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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