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 告 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漢良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
被 告 台灣泰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