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宇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來好 被   告 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依被告訂單指示,分批出售紡織用染料 予被告,被告並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4 紙支票以支付貨款; 該4 紙支票屆期,被告要求因財務週轉之需,要求原告暫 緩提示,被告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應付未付,原告遂 將系爭4 紙支票提示,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遭 退票不獲兌現。嗣原告屢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惟皆未獲回 應,爰依兩造間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支付貨款,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 權金額申報表、統一發票4 紙、支票退票理由單各4 紙為 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3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貨款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1,382,123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退票日(民國)│ ├──┼───────┼─────┼─────┼───────┼─────────┼─────┼───────┤ │1 │被告安記染整股│台灣中小企│原告宇舜貿│99年5月5日 │176,250元 │AW0000000 │100年3月28日 │ │ │份有限公司(原│業銀行大園│易有限公司│ │ │ │ │ │ │法定代理人涂進│分行 │ │ │ │ │ │ │ │倉) │ │ │ │ │ │ │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6月5日 │276,750元 │AW0000000 │同上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7月5日 │287,1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4 │同上 │同上 │同上 │99年8月5日 │349,625元 │AW0000000 │同上 │ ├──┼───────┼─────┼─────┼───────┼─────────┼─────┼───────┤ │ │ │ │ │ 合計:│1,089,750元 │ │ │ └──┴───────┴─────┴─────┴───────┴─────────┴─────┴───────┘ 附表二: ┌──┬───────┬─────────┬────────────┐ │編號│日期(民國) │統一發票號碼 │應付金額(新臺幣) │ ├──┼───────┼─────────┼────────────┤ │1 │99年2月20日 │KU00000000 │112,350元 │ ├──┼───────┼─────────┼────────────┤ │2 │99年3月2日 │LU00000000 │74,550元 │ ├──┼───────┼─────────┼────────────┤ │3 │99年4月1日 │LU00000000 │13,860元 │ ├──┼───────┼─────────┼────────────┤ │4 │99年4月12日 │LU00000000 │91,613元 │ ├──┼───────┼─────────┼────────────┤ │ │ │ 合計:│292,373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