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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潔 上列上訴人與歐文惠、余芃羲、陳超群因100 年度訴字第82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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