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2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寶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文潔
上列
上訴人與歐文惠、余芃羲、陳超群因100 年度訴字第823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96,99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