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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美琪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斐 被 上訴人 鈜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珠 被 上訴人 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 元( 財產權請求10萬元+因財產權之請求),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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