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銘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水成
被
上訴人 譽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豪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61 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
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0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7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