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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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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銘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成 被 上訴人 譽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61 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用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得之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506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7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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