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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原   告 許景忠       許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被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舜 被   告 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訴訟代理人 鄭松碧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 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之數額係如何計算, 並請提出相關之依據;又如與鄰地之圍牆並非被告昶昕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搭蓋,則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 拆除權能及占有事實。 三、請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占用系爭土地之時間點 、與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租賃期間為何。 四、另請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經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 公司指界而搭建廠房(即原告主張占用)之時點為何。 五、另擬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02 號卷宗,惟倘若 尚無法調閱,則請原告與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庭期前先行提供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是否無效、存在或係經 撤銷等之相關證據,即另案相同之證據資料(非判決),以 利判斷此部分是否確為無權占有。 六、擬向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務所確認101 年1 月3 日蘆地測法 丈字第0006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D 部分之現況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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