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3號
原 告 許景忠
許菊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被 告 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凌秀娥
被 告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頌舜
被 告 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被 告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敏雄
訴訟代理人 鄭松碧
上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6日上午9 時
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請原告確認本件請求相當租金
不當得利之數額係如何計算,
並請提出相關之依據;又如與鄰地之圍牆並
非被告昶昕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所搭蓋,則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
拆除權能及占有事實。
三、請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占用
系爭土地之時間點
、與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博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
之租賃
期間為何。
四、另請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經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
公司指界而搭建廠房(即原告主張占用)之時點為何。
五、另擬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802 號卷宗,
惟倘若
尚無法調閱,則請原告與被告益信製革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庭期前先行提供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是否無效、存在或係經
撤銷等之相關證據,即另案相同之證據資料(非判決),以
利判斷此部分是否確為
無權占有。
六、擬向桃園縣蘆竹鄉地政事務所確認101 年1 月3 日蘆地測法
丈字第000600號複丈成果圖編號D 部分之現況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