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2號
原 告 高鴻俊
原 告 羅介甫
原 告 李捷
上3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律師
被 告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志
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律師
呂理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參三中關於「102 年7 月8日
」記載,應更正為「100 年7 月8 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