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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 訴 人 巨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君亮 被 上 訴人 黃日東       黃 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3 月2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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