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上 訴 人 巨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陶君亮
被
上 訴人 黃日東
黃 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 年3 月26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97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4 月29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