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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文 上 訴 人 許世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義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62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上訴人許世杰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3,75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632 元;均 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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