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
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義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欽文
上 訴 人 許世杰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義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7,62
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971元;上訴人許世杰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3,756,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632 元;均
未據上訴人2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2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