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
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江旻謙
江雨諠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胡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臺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上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香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山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碩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4 時
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並命原告說明其有無因
系
爭事故領取任何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