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喬天宇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準備程序終結,
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
103 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