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喬天宇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
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雅瑩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