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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被上訴人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272,8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7,2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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