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榮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608,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