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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608,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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