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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奇羽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闕興旺 被 上訴人 黃雅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重訴字第150 號確認優先承 買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860,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484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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