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奇羽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闕興旺
被
上訴人 黃雅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 年重訴字第150 號確認優先承
買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860,3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7,484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