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明燦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敏盛綜合醫院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949,910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
準備書狀1 件及
繕本1 份(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