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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燦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敏盛綜合醫院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949,91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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