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鳳綢 一、上當事人與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   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已確認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餘被   告),並提出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