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鳳綢
一、上
當事人與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範圍之
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9
5,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已確認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其餘被
告),並提出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