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呂鳳綢
被
上訴人 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博明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0月
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
,上訴人至遲應於100 年12月24日前補繳裁判費,
惟上訴人
迄今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
稽,
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