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黃瓊瑤
被 告 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紀良
被 告 路瀅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3 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捌佰壹拾柒萬零陸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佰壹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得
按清償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
出匯率折合新台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南靖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南靖光電公司)邀請被告林紀良、路瀅瀛擔任連帶
保證人,
約定就被告南靖光電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
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2 億元為限
額
暨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
債務人之負擔,願負連帶保證責任。
嗣被告南靖光電公司向
伊分別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16筆,借款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2,817 萬693 元及美金117 萬9,600 元。
詎被告南靖光電公
司於民國100 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依
兩造所訂
立之綜合授信契約第7 條第1 項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付息時,經合理
期間催告未處理,一切債務即視為到期,被
告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
新台幣2,817 萬693 元、美金117 萬9,600 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前段所示等
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
上開所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放款戶資
料查詢一覽表、保證書、綜合授信契約、單項授信額度明細
表、授信約定書、貸放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7-41頁、第58
-76 頁)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自認,是原告
所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
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
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478 條前
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
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南靖光電公司既有
前揭未依約償還利息,而喪失
期限利益之事實,原告自得請
求其依約給付約定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被告林紀
良、路瀅瀛依連帶
保證契約之約定,連帶負清償之責。又按
,立約人即被告應按實際還款當時原告銀行牌告之外匯即期
賣出匯率(雙方另行議定時依議定之匯率)折付新台幣或逕
以同幣別之外幣清償,業據兩造以前述綜合授信契約進口物
資融資第五條約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1頁),因此,本件部
分借款之幣別雖為美金,
惟依上開約定,被告亦得以上開匯
率折算新台幣向原告清償之,故本院併為主文第二項後段被
告得按清償時原告銀行牌告美金即期賣出匯率折合新台幣給
付之
諭知。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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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 約 金 │
│編號│ 借款本金 │ 利息起
迄日 │ 利率 ├─────────┬───────┤
│ │ (新台幣) │ │ │按前利率之10% │按前利率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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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90,000元 │自100年2月27日│4.04%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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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472,038元 │自100年4月27日│4.07% │自100年5月28日起至│自100年11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1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3 │ 754,389元 │自100年4月27日│4.07% │自100年5月28日起至│自100年11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1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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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564,997元 │自100年4月27日│4.07% │自100年5月28日起至│自100年11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1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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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089,000元 │自100年2月27日│4.04%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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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5,312,000元 │自100年5月27日│4.07% │自100年6月28日起至│自100年12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2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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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877,193元 │自100年3月4日 │4.04% │自100年4月5日起至 │自100年10月5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0月4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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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397,150元 │自100年3月4日 │4.04% │自100年4月5日起至 │自100年10月5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0月4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 9 │1,049,926元 │自100年5月27日│4.07% │自100年6月28日起至│自100年12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2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 │9,864,000元 │自100年4月27日│4.07% │自100年5月28日起至│自100年11月28 │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11月27日止 │日起至清償日止│
├──┴──────┴───────┴───┴─────────┴───────┤
│合計:新台幣28,170,6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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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 │ │ │ 違 約 金 │
│編號│ 借款本金 │ 利息起迄日 │利率 ├─────────┬───────┤
│ │ (美金) │ │ │按前利率之10% │按前利率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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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4,0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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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19,6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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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19,6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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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7,5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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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497,0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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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1,900元 │自100年2月27日│6.20% │自100年3月28日起至│自100年9月2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 │100年9月27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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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美金1,17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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