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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吳黃聰       豐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國翔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民國101年7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本件上訴所 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1,913 元(計算式:25萬元+40 7,336 +2,355,343+1,005,550+1,083,684=5,101,913),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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