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明顯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
律師
廖郁茹律師
被 告 台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日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係登記設於「臺中市○○區○○區○路
○○號」,此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1 紙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