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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邦華 人 上 訴 人 羅玉香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重 訴字第403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依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可認,上訴人御銓營造有限公司與羅玉香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5,167 元,上訴人御銓營造有限 公司之上訴利益為3,364,942 元,上訴人吳邦華之上訴利益為54 2,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上訴人御銓營造有限公司 與羅玉香應繳1,830 元,上訴人御銓營造有限公司應繳51,544元 ,上訴人吳邦華應繳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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