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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芳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 萬912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萬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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