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泉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秋芳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鼎鑫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垚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
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2 萬9129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10萬5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
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