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秉坤
原 告 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被 告 劉文斌
16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已於
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億4948萬6978元
,應繳
裁判費2,043,07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042,57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