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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原   告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原   告 木田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晴淞 被   告 劉文斌             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 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 年12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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