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百力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徐秀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鳳櫻
16號
鄭宇涵
鄭宇如
鄭宇文
鄭子勤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445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 萬3,987 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8 萬
3,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