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金枝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被 告 慶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慶
被 告 宇代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褚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被 告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慶
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渥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峻偉
參 加 人 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桂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