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有記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慶展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德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冠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宇代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褚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立百代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0 年度重訴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1,39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