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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亞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義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27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19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謝慶輝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內│99年11月15日 │69,090元 │AA四0一二四一│ │ │ │ │壢分行 │ │ │四 │ │ ├─┼─────────┼─────────┼───────────┼────────┼────────┼──┤ │02│翔洋有限公司 李宗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99年12月15日 │24,675元 │AA五一一七七三│ │ │ │奇 │行 │ │ │一 │ │ ├─┼─────────┼─────────┼───────────┼────────┼────────┼──┤ │03│翔洋有限公司 李宗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0年1月15日 │46,305元 │AA五一一七七三│ │ │ │奇 │行 │ │ │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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