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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36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東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真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2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21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 │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365 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 │ │ │ │ ├──┼──────┼────────────┼────────┼───────┼──────┼───┤ │001 │永聖達企業有│聯邦銀行桃園分行 │342,825元 │100年1月31日 │0000000 │ │ │ │限公司唐應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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