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崇偉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淑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4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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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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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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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崇偉電業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大樹林分行│100年2月10日 │40,420元 │AA三九八一六七│ │
│ │邱淑娟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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