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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双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成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玫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6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附表: ┌──────────────────────────────────────────────────────┐ │支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天丞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北桃分│100年1月7日 │32,340元 │TH0000九九│ │ │ │鍾寶珠 │行 │ │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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