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乘暘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王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8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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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民國) │ (新台幣) │ │ │
├─┼─────────┼─────────┼───────────┼────────┼────────┼──┤
│00│邱春美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2月8日 │5,435元 │GN二四八四三六│ │
│1 │ │行 │ │ │二 │ │
├─┼─────────┼─────────┼───────────┼────────┼────────┼──┤
│00│奕豐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0年4月10日 │7,363元 │GN二六五九0一│ │
│2 │石玉峰 │分行 │ │ │二 │ │
├─┼─────────┼─────────┼───────────┼────────┼────────┼──┤
│00│精通企業有限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環│100年4月10日 │1,785元 │ED一一五五四八│ │
│3 │徐忠平 │北分行 │ │ │三 │ │
├─┼─────────┼─────────┼───────────┼────────┼────────┼──┤
│00│竣麒電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0年3月10日 │49,140元 │AZ一四八三二一│ │
│4 │胡復興 │崁分行 │ │ │七 │ │
├─┼─────────┼─────────┼───────────┼────────┼────────┼──┤
│00│赫霖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0年4月10日 │16,107元 │CA三二五七二三│ │
│5 │張鈺豪 │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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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明銨電機材料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高榮分│100年3月15日 │8,925元 │UA一五七六三六│ │
│6 │司 張有賢 │行 │ │ │一 │ │
├─┼─────────┼─────────┼───────────┼────────┼────────┼──┤
│00│鈺銓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100年3月31日 │5,355元 │MA一二四六0一│ │
│7 │黃盈瑞 │山分行 │ │ │二 │ │
└─┴─────────┴─────────┴───────────┴────────┴────────┴──┘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