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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浩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 4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8 月8 日 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大竹分行 │100年1月5日 │80,640元 │AA八0三六一四│ │ │1 │司 │ │ │ │九 │ │ ├─┼─────────┼─────────┼───────────┼────────┼────────┼──┤ │00│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大竹分行 │100年4月5日 │60,480元 │AA八0三六五九│ │ │2 │司 │ │ │ │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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