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浩鑫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玉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
所載支票2 紙,前經聲請
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 年
4月8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8 月8 日
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
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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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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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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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大竹分行 │100年1月5日 │80,640元 │AA八0三六一四│ │
│1 │司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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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足鼎電子股份有限公│渣打銀行大竹分行 │100年4月5日 │60,480元 │AA八0三六五九│ │
│2 │司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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