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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寶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寶郎 代 理 人 鍾惠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桃園縣私立大園養護│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9年7月31 │25,200元 │AW一三一一三八│ │ │ │中心 李應發 │園分行 │日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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