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炬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家彬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9 月20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61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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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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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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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協慶峰企業有限公司│台企銀行桃園分行 │100年3月10日 │27,641元 │AY一八七七八六│ │
│1 │林琪峰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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