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群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福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4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292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9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3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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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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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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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江申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楊│100年3月15日 │13,800元 │ZU七七二二三二│ │
│1 │司 陳世全 │梅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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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0年3月20日 │5,670元 │BH0九四五五七│ │
│2 │司 簡榮華 │壢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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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伍享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100年3月20日 │2,103元 │BH0九四五六六│ │
│3 │司 簡榮華 │壢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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