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儒億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貴瑛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2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
1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323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
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 年9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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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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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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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100年5月11日 │150,071元 │KK七六二六六二│ │
│ │司 徐步盛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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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