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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全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2月6日 │17,516元 │GN二四九七六六│ │ │1 │司 │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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