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全明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文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29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 │禮銳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2月6日 │17,516元 │GN二四九七六六│ │
│1 │司 │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