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昇霖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宛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0 號公 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7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0 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 │支票附表: 100 年度除字第529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昇霖汽車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100年2月23日 │30,000元 │FN三三九四八一│ │ │1 │李宛馨 │ │ │ │七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