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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士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仲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 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催字第341 號公示催 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9月2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3月15日 │12,575元 │CP二0六三三九│ │ │ │司 │行 │ │ │三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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