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浤銘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浤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8 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145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4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係
按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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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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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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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浤銘五金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 │100年2月15日 │80,500元 │BT0一三0七六│ │
│1 │李浤銘 │八德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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