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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5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曜揚氣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0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3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莊佩頴 ┌──────────────────────────────────────────────────────┐ │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第57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0│達鉅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 100年6月10日 │ 66,780元 │AA七六三七八四│ │ │1 │司 │ │ │ │五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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