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和記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成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1月6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莊佩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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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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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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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茂成電機有限公司 │渣打商銀新屋分行 │100年7月5日 │85,930元 │CF一一一四二一│ │
│1 │李慧鴻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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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