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淯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壯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 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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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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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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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9年3月11日 │51,120元 │FA0一九六二四│ │
│1 │司 彭玉華 │分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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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9年2月8日 │51,078元 │FA0一九六二四│ │
│2 │司 彭玉華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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