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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6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淯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壯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0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9年3月11日 │51,120元 │FA0一九六二四│ │ │1 │司 彭玉華 │分行 │ │ │五 │ │ ├─┼─────────┼─────────┼───────────┼────────┼────────┼──┤ │00│冠奕建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北桃園│99年2月8日 │51,078元 │FA0一九六二四│ │ │2 │司 彭玉華 │分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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