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漢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秀進
訴訟代理人 劉秀蓮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
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
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8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