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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除字第 6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御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田明 訴訟代理人 陳翊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 年6 月24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灣力克系統股份有│聯邦銀行南崁分行 │100年2月28日 │756,000元 │UI三四八一三五│ │ │1 │限公司 金基龍 │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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